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240号罪犯焦荣林,男,汉族,1987年2月4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无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焦荣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焦荣林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8月10日在本院第五法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北京、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卢海军、刘海灵,罪犯焦荣林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焦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焦荣林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财产刑未履行且狱内消费较高,建议在其可减刑幅度内酌情扣减。
经审理查明,罪犯焦荣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于2016年8月11日缴纳罚金五千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焦荣林的当庭供述、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焦荣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已全部履行,减刑时应从宽掌握,故检察机关提出的扣减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焦荣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