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933号
原告:黄侃。
委托代理人:尹锋,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美术学院,住所地:武汉市中山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徐勇民,院长。
委托代理人:肖雪莲,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侃与被告湖北美术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侃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 婧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廖 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项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