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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313号

万沙丽与李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沙丽,李建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13号

申请人:万沙丽。

被

申请人:李建武。本院受理申请人万沙丽诉被申请人李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万沙丽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武的银行存款108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万沙丽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沙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万沙丽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查封期限为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武的银行存款108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凯龙

人民陪审员  张 银

人民陪审员  罗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顺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