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313号
申请人:万沙丽。
被
申请人:李建武。本院受理申请人万沙丽诉被申请人李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万沙丽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武的银行存款108000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万沙丽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沙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万沙丽所有的房屋的产权,查封期限为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建武的银行存款108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凯龙
人民陪审员 张 银
人民陪审员 罗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顺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