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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470号之一

李丹与厦门保利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丹,厦门保利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丹,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厦门保利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印斗山一里3号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执行李丹与厦门保利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欠款1500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唐雪阳助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