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255号
原告:杨艳,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庆祥,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诉被告于庆祥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减半收取595.00元,由原告杨艳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