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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02民初1255号

杨艳与于庆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艳,于庆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255号

原告:杨艳,女,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于庆祥,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诉被告于庆祥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00元,减半收取595.00元,由原告杨艳负担。

审判员  王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