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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1491号

吕雪霏、游紫秀与周文忠、周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雪霏,游紫秀,周文忠,周文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2民初1491号

原告:吕雪霏,男,住武夷山市。

原告:游紫秀,女,住武夷山市。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华,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文忠,男,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华,住武夷山。

被告:周文华,住武夷山市。

原告吕雪霏、游紫秀与被告周文忠、周文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雪霏、游紫秀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小华,被告周文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周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雪霏、游紫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周文忠立即支付购房款100000元及利息9000元及自2016年5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0.75%计息);2.周文忠承担违约金50000元;3.周文华对周文忠的欠款、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5日,二原告(系夫妻)在中介方张德行的居间下,将自有的坐落于武夷山市高教园商业服务区的顺鑫广场二期1幢3层220房的房产出售给周文忠。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房产的交易价格为185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周文忠支付第一笔(首付)购房款85000元给甲方(原告)。甲方立即将该房产过户给乙方。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满一年(即2016年5月4日)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第二笔购房款(结账欠尾)100000元及欠尾款一年利息9000元给甲方。甲方收款后当天将该房产交给乙方。如有违约,则违约金50000元,由违约方支付给守约方。周文华为本合同连带责任担保人。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在周文忠履行了支付首付款义务的情况下,依约将讼争房产土地证过户给周文忠,但周文忠在约定的购房尾款及利息支付期限届满后,未按约付款,周文华亦不依约履行担保义务,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判如所请。周文忠、周文华承认吕雪霏、游紫秀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吕雪霏、游紫秀没有损失,其已主张了利息,就不应同时主张50000元违约金。

本院认为,周文忠、周文华承认吕雪霏、游紫秀在本案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吕雪霏、游紫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吕雪霏、游紫秀按约将案涉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周文忠名下,周文忠亦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周文忠未按约付款,吕雪霏、游紫秀主张周文忠支付购房款、约定利息及由连带责任保证人周文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50000元违约金问题,因合同对该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而案涉房屋仍由吕雪霏、游紫秀占有和收益,在周文忠承担欠款利息情况下,吕雪霏、游紫秀的损失已能够得到赔偿,故吕雪霏、游紫秀该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周文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吕雪霏、游紫秀购房款100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109000元,并自2016年5月5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月利率0.75%支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周文华对上述购房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吕雪霏、游紫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吕雪霏、游紫秀负担490元,周文忠、周文华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晋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方梦苑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