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63号
原告:沈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浏佳
书 记 员 李仁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