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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8763号

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沈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8763号

原告:沈某,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江苏正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次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文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浏佳

书 记 员  李仁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