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901执648号

杜鸿翔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鸿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杜鸿翔,男。

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凌,职务:总经理。杜鸿翔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杜鸿翔依生效判决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其判决书确定的57942.89元。本院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已将该57942.89元执行到位,并已兑付申请人,案件执行标的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内容执行完毕,案件应予执行结案。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执64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小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