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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2145号

王俊侠与刘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俊侠,刘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145号

原告:王俊侠,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允芳,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王俊侠与被告刘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