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145号
原告:王俊侠,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委托代理人:王明,安徽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允芳,男,194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王俊侠与被告刘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吴 燕
人民陪审员 尹瑞红
人民陪审员 袁冬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