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44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农民。因诈骗于2000年7月被劳动教养二年;因诈骗于2002年9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16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11月4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9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无业。因犯拐卖妇女罪于1995年2月9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转移、窝藏赃物罪于2003年8月4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赌博于2010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犯罪诈骗罪于2016年4月2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汪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上列三名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3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汪某等人至淮安市淮阴区(以下简称本区)、江苏省泗洪县、沭阳县等地以“买卖旧版人民币”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共同出资,在获得被害人钱款后趁机离开的方式实施诈骗作案,其中被告人陈某甲、汪某参与诈骗3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7000元,被告人陈某乙参与诈骗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4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汪某至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采取上述方式骗取汤某人民币7000元。2、2016年3月24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汪某至本区渔沟镇,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吴某人民币7000元。3、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汪某伙同他人至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徐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汪某于2016年4月1日被抓获,被告人陈某乙于2016年5月19日被抓获,三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陈某甲、汪某、陈某乙分别退出赃款人民币6900元、3900元、3200元,并已经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汤某、吴某、徐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物证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已经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汪某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丽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