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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2324号

罗某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民初2324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告章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告罗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章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曾高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7日生育儿子罗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女儿罗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薄弱,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矛盾不断。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罗某某、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2月7日生育儿子罗某某,于2010年10月25日在高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女儿罗某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7月14日,原告起诉离婚,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罗某某、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姻有一定的基础,况又生育两个小孩。只要双方能互相谅解、互相关心、多加沟通,多为小孩着想,夫妻关系仍有挽救的余地。为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某要求与被告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高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