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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397-2号

申请执行人姜玉杰与被执行人张胜梅、于元涛追偿权纠纷一案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玉杰,张胜梅,于元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397-2号

申请执行人:姜玉杰,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张胜梅,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

被执行人:于元涛,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姜玉杰与被执行人张胜梅、于元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姜玉杰以本院(2015)莱州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胜梅、于元涛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胜梅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胜梅名下位于莱州市市区南阳河南三兰路西机械厂的房屋一处。

二、被执行人张胜梅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广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