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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1726民初1006号之一

安德顺与徐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德顺,徐明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726民初1006号之一原告安德顺,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代理人董兆芳,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徐明景,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顺诉被告徐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德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正陆续还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德顺负担。

审 判 长  张 克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