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1726民初1006号之一原告安德顺,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委托代理人董兆芳,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徐明景,女,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德顺诉被告徐明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德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正陆续还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德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德顺负担。
审 判 长 张 克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生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