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808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某。
被告:张某。
被告:杨某。
被告:付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艳文
审 判 员 潘 超
人民陪审员 袁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