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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6808号之一

济宁发泰经贸有限公司与张某、杨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某公司,张某,杨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6808号之一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某。

被告:张某。

被告:杨某。

被告:付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审查认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艳文

审 判 员  潘 超

人民陪审员  袁 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黎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