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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4031号

蓝文劲、佛山市南海区尹斯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蓝文劲,佛山市南海区尹斯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4031号申请执行人蓝文劲,男,汉族,1994年5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尹斯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梅圳开发区卓道民厂房B座。

法定代表人:杨洁。申请执行人蓝文劲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尹斯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中一法民四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尹斯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宇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达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