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初7289号
原告:彭一×。
被告:陈××。
原告彭一×与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助理
审判员刘少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一×、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女彭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彭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中完全由原告一人挣钱养家,生活压力巨大,由此双方时有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被告陈××辩称,原告所述过于主观和偏执,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生活融洽,虽偶有争吵,也均系家庭琐事,没有实质性的矛盾,更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由于生活压力大,被告也由全职太太外出工作,分担原告压力,被告认为原告系因压力巨大做出了错误的离婚决定;现婚生子年龄尚幼,被告愿意为了家庭和孩子挽回夫妻感情。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原、被告通过婚恋网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7月17日婚生一女彭二×。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导致矛盾。以上事实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焦点为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主张双方感情破裂,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提供证明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现双方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感情基础牢固。夫妻间因生活琐事产生意见分歧或矛盾在所难免,对此双方应相互谅解和包容。现双方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体谅,以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综上所述,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一×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刘少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