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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执444号之一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玉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拍卖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玉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4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翠石路农信联社办公大楼,组织结构代码:19577047-7。法定代表人吴亚雁,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亮,男,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劳信用社办事员。被执行人钟玉婵,女,1983年9月21日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钟玉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49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钟玉婵名下位于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兴云西路嘉乐园X栋X房(复式)(房产证号: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鉴洪

审判员  姚伟金

审判员  刘仁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