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朱某甲,男,永寿县监军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给双方做工作,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8000元,申请人同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晖远
审判员 马 坚
审判员 吕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