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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1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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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10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朱某甲,男,永寿县监军镇。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给双方做工作,被执行人向法院交付8000元,申请人同意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6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晖远

审判员  马 坚

审判员  吕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