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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360号

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1360号原告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区德岗加油站南面。法定代表人罗盛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表人张荣荣,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表人陈志伟,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浦江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广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想公司)诉被告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蕴尔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因被告蕴尔芬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理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荣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蕴尔芬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理想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存在业务关系。我公司在被告发出订单后,按订单要求交付给被告拉链。现被告尚欠货款95363.96元,经催要,被告拒绝支付,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95363.9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支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蕴尔芬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通过向原告发订单的方式向原告购买拉链。2014年8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为2775.62元的拉链,并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第三方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价值为16070.87元的拉链。2014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第三方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价值为13809.4元的拉链,并开具上述两次货物相应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年11月4日,原告通过第三方广东精准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价值为63934.96元的拉链,并开具相应价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货物价值合计为96590.86元。后被告支付部分货款,尚欠货款95363.96元至今未能支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由送货单、快递单、证明等证据以及原告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交付价值为96590.86元的货物,扣除被告已支付的,被告尚欠货款95363.9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95363.9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即主张之日起的利息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常州蕴尔芬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理想(广东)拉链实业有限公司货款95363.96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785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63)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立民

人民陪审员  任忠平

人民陪审员  黄建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斐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