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2民初1386号

原告金连杰与被告陈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连杰,陈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386号原告金连杰,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委托代理人张瑞义(原告的姐夫)。被告陈波,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委托代理人黄旭明,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连杰诉被告陈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连杰负担。

审判员  宋成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敖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