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1386号原告金连杰,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以下简称莫旗)。委托代理人张瑞义(原告的姐夫)。被告陈波,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莫旗。委托代理人黄旭明,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连杰诉被告陈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连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连杰负担。
审判员 宋成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敖美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