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839号申请执行人刘中,号码320830197810233614。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盱眙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磊。申请执行人刘中与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已被我院另案查封,该车辆未被实际控制,暂未处置。其他均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雄成液压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张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