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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99号

金秀香、韩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秀香,韩春英,牟丽娜,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99号申请人金秀香,女,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韩春英,女,193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牟丽娜,女,198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人牟涛,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即墨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请人张帅,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申请人金秀香、韩春英、牟丽娜、牟涛为与被申请人张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帅名下的鲁U×××××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帅名下的鲁U×××××号自卸低速货车一辆(保全价值4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担保财产一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