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7执69号申请执行人叶某,女,1990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余干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罗某,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叶某申请罗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某于2016-3-1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余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姚莎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