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破2号申请人长沙中南凯��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左家垅(中南大学内)。法定代表人尹响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沙合力粉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县星沙(镇)街道办事处石子村。法定代表人王旭明。2015年10月21日,申请人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长沙合力粉冶实业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立案为2015长县民破(预)初字第00004号,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审理,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不服裁定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交了证���长沙合力粉冶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材料,长沙合力粉冶实业有限公司对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应予受理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对长沙合力粉冶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6)湘01民终24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5长县民破(预)初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长沙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以(2016)湘01民终24号民事裁定书为据,且长沙合力粉冶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成立登记,本院对长沙中南凯大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对被申请人长沙合力粉冶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常 维
人民陪审员 许云莉
人民陪审员 吴庆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