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592号
原告:浙XX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1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春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天地美商务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塔院头路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天地美商务旅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XX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王佳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