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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1200-2号

申请执行人胡妹华与被执行人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妹华,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1200-2号申请执行人胡妹华,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王满福,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满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胡妹华与被执行人王满福、永州市长城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248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