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2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工商城内城楼。
法定代表人:仝金聚,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华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崔冠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玉林,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张炳栋。
上诉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张炳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19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82.00元,减半收取391.00元,由上诉人淄博金聚塑编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边存鑫
审判员 孙长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青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