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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955号

李恒志与李勇、黄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恒志,李勇,黄吉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李恒志。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黄吉蓉。申请执行人李恒志与被执行人李勇、黄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勇、黄吉蓉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勇、黄吉蓉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郭介东

审 判 员  韩 冰

代理

审判员  刘钧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