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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42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兰建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兰建凡,程丽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4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北路93号。被执行人兰建凡,男,1969年9月2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执行人程丽蓉,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兰建凡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宁社区金兴路12号宏怡雅花苑彩虹1座201房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执行员  蔡泽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