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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3526号

原告沈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王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王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3526号原告沈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扬,房产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王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找不到被告,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史桂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曦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