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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561、562、563号

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宏均、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肖宏均,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561、562、56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路二段196号天江郦城A栋202。组织机构代码:56563460-9。法定代表人舒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肖宏均,男,汉族,1079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被执行人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金剑路498号1栋,组织机构代码:55204387-7。法定代表人肖宏均。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宏均等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依据为(20l5)渝仲字第2240、2239、2241号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三案相应执行案号为分别为(2016)渝01执561、562、563号,立案标的分别为672411元、1290025元、1324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514991.61元。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三案对被执行人的应收工程款采取的冻结措施系轮候冻结,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l5)渝仲字第2240、2239、2241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执行员  余彦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益巧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6)渝01执561、562、563号重庆市万州区源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肖宏均等借款合同纠纷三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l5)渝仲字第2240、2239、2241号裁决书,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三案相应执行案号为分别为(2016)渝01执561、562、563号,立案标的分别为672411元、1290025元、1324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重庆耀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的应收工程款。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l5)渝仲字第2240、2239、2241号裁决书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于2016年8月17日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二○一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