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00号原告魏x,身份证号232623197804180021,女,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文化街。被告辛xx,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五大连池监狱。本院在审理魏x与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魏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魏x负担。
审判长王春梅
审判员陈真义
审判员邱添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