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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724号

郑东锋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东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724号罪犯郑东锋。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汕阳法刑一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东锋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郑东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郑东锋获得嘉奖19次;2015年5月、11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罪犯郑东锋未缴交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从罪犯郑东锋收支明细表来看,该犯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而不缴交罚金,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原判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东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维

审 判 员  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