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727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5-6号,组织机构代码915001067562011608。
负责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小兰,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职工,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代理人:崔利平,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职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刘文才,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刘文才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交纳1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