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910号原告赵连信,住巴彦县。被告齐铁双(曾用名:齐铁军),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信与被告齐铁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信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赵连信负担。
审判员 张健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