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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0126民初1910号

赵连信与齐铁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连信,齐铁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1910号原告赵连信,住巴彦县。被告齐铁双(曾用名:齐铁军),住木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连信与被告齐铁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连信于2016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连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赵连信负担。

审判员  张健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林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