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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634号

刘小兵与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小兵,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17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南城新达路综合楼A栋1-3-2。组织机构代码:77166787-4。法定代表人冯金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与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于2016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应收以奖代补之款,但因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法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致使该笔资金无法拨付到位,无法执行。通过五查,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也未提供被执行人达州市青山能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03民初1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萍

审判员 唐旭辉

审判员 栾心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