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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591、2592号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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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591、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申请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有色大厦615、616。

法定代表人:李嘉杰,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与益田路交汇处香港中旅大厦一、二、三、二十层。

主要

负责人:李敏,行长。

上诉人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特2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系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一审终审。法律设定专门章节���范该类案件的处理,其目的在于对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态进行确认,而非解决当事人之间实体或者程序上的争议。如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可依法另行起诉。而管辖权争议属于当事人对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应在特别程序案件中解决,故该类案件当事人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原审法院针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予以受理不当,应予纠正。同时,本院依职权对两案的管辖权问题进行了审查,因涉案担保财产在深圳市××区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特28、29号民事裁定;

二、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卢艳贝

代理

审判员  尹 伊

代理

审判员  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