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94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朔,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纪,长沙市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雨荨食品经营部,经营地址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彭展。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雨荨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彭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雨荨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彭展)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岳麓区雨荨食品经营部(经营者:彭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周 蓉
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
人民陪审员 贺国辉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