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933号罪犯何衍东。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河城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衍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何衍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何衍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何衍东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4次;2015年9月、2016年3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衍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正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衍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远辉
审判员 陈伟浩
审判员 黎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玉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