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2976号原告黄某。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甲,系被告杨领仕之父。委托代理人何焱,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代理
审判员许洪源独任审理,于2016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
书记员龙泽兰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黄某到庭、被告杨某法定代理人杨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诉称:1996年8月双方经被告叔叔介绍相识、恋爱,2001年12月17日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办登记结婚,2003年4月12日生育大女儿,取名杨某甲,在长沙市明德中学读初一;2009年8月8日生育二女,取名杨某乙,在本镇双湖小学读一年级。婚前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只因2015年2月13日下午被告在浏阳市沙市镇秧田村村道X011线十字交叉路口与李龙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处骨折,构成重伤二级。伤后被告在住院期间和住院后6个月,原告二十四小时守候照顾,谁知原告尽心尽力护理被告,却遭到的是被告父母及被告弟弟无中生有的咒骂。原告有两个小孩既要生活,还要读书,被告要吃药治疗,原告无奈之下找熟人在毛塘物流公司打工,以打工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小孩读书,为被告治病,还要送地方人情。而被告其弟不但不支持帮助,反要求原告将工作辞掉,被告父母对原告无理吵闹。2016年正月16日,原告母亲和哥哥来看被告,结果遭到被告父母的咒骂,闹得原告不得安宁。原告对被告伤后在医院和地方知情人都说:“黄某妹子照顾老公再没空话讲,这样的老婆少,做到了仁至义尽。”原告真是百思不得其解,无微不至的照顾被告,还要承担家里重担,抚养两个小孩生活学习,被告还要治病,2016年5月21日原告遭到被告父母、叔叔等其他人殴打,并将门锁换掉,致使原告无家可归,村负责人多次调解无效。综上所述,只因被告父母及被告其弟原告,采用咒骂、家暴,使原告无家可归,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为解脱原告皮肉痛苦和精神痛苦,原告恳请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两个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二女儿杨某乙的生活抚养费79000元(7200元×11年);3、房屋及杂屋6间各分割一半;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杨领仕辩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被答辩人因车祸受伤后,目前身体正在恢复当中,极其需要妻子的关爱和关心,家庭中虽有微小矛盾但属于正常现象,远未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答辩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恋爱,并于2001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11月12日生育大女儿杨某甲,于2009年8月8日生育二女儿杨某乙。现大女儿杨某甲随母亲生活,二女儿杨某乙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另查明,被告杨某于2015年2月13日遭遇严重车祸,导致二级伤残,残疾类别:智力、肢体。现其父亲杨甲为其监护人。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残疾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结婚,双方也承认婚后感情尚可,且已生育了两个女儿,可见双方的感情基础是牢固的。原告因车祸受伤后,双方开始产生矛盾,但双方的出发点都是为了家庭更和睦,现被告杨领仕的伤情正在恢复,也正需要人照顾,原告应更好的履行其作为妻子的义务,对丈夫多关心、多照顾。原告作为一个女人,在抚养两个小孩的同时,还要外出务工赚钱,被告及其家人也应多体谅、多理解。为了原、被告的家庭和睦及两个女儿的健康成长,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未具备法定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原告黄某要求与被告杨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许洪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龙泽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