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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民终823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与刘德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刘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

负责人:胡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升旺,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德军,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生,洮南市人,农民,现住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善,吉林垣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德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升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军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洮南市人民法院(2016)吉088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洮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孔庆江

审 判 员  王东兴

代理

审判员  倪继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立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