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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2民初1731号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崔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602民初1731号

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号金滩信合大楼斜对面建行楼上*楼。

法定代表人:安红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洪芹,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铜仁市碧江区,系公司职工,授权范围为特别授权。

被告:崔敏,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系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交管所工作人员,现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旭,贵州省印江县板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的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私下自行与被告沟通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