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二初字第65号-1
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闻,董事长。
被告:吉林龙元堂奥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孙龙祥,经理。
被告:吉林金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柳河县。
法定代表人:孙百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龙元堂奥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金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轮候查封被告吉林龙元堂奥能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2858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柳县国用(2013)第;轮候查封吉林金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2779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柳县国用(2013)第号;查封价值300万元。案外人王俊峰自愿将其所有的私有营业用房一套为原告提供担保。该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已生效。现案外人王俊峰申请解除对其提供担保的私有营业用房一套的查封(房权证柳房字第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俊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柳民二初字第65号保全裁定中对案外人王俊峰所有的,位于柳河镇民主街九区,产权证号:房权证柳房字第号私有营业用房的查封。
审判长 戴洪源
审判员 孙 晴
审判员 韩春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嘉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