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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4执457号

康吉环与杨仕才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康吉环,杨仕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457号申请执行人康吉环,男,1950年9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杨仕才,男,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关于申请执行人康吉环与杨仕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胜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