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民初1815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系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学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学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