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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1771号

申请执行人苏艳东与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艳东,布仁德力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771号申请执行人苏艳东,男,现住巴林左旗林东镇。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男,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苏艳东与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4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艳东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布仁德力根账号内的存款4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