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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937号

常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常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937号原告常某某,女,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小明

审 判 员  朱绍新

人民陪审员  田雪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世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