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552号
原告:黄福彬,男,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331333号。
负责人:郭惠华,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福彬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违法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郭 嘉
审判员 钱秀娟
审判员 蔡雅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炜武方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