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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民初2549号

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林恒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广州林恒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3民初2549号原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692826603N。

法定代表人:匡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199510227988。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5201610619025。

被告:广州林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418号之一、之二广州百壮汽配城内自编B1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106000686834。

法定代表人:林建忠,总经理。

原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林恒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0元,由原告安徽汇联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令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