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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岳执字第837号

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卜正伟追缴、返还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卜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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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837号移送机关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卜正伟,男,生于1985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卜正伟追缴、返还违法所得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卜正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卜正伟返还违法所得20000元,并对其名下的作案工具力帆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没收。2015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委托安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判决没收的作案工具力帆X60小型汽车(车牌号:川ANL8**、车架号:LCN64ED51E0035428)予以评估,评估价格为48750元。2016年3月1日依法委托四川天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作案工具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7月5日,在原评估价的基础上降价20﹪,以39000元为拍卖保留价,再次委托四川天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作案工具进行拍卖,2016年7月26日,买受人兰超以3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四川天源拍卖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书面成交报告,拍卖价款已转入安岳县财政局,但被执行人卜正伟至今未履行返还违法所得200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卜正伟现在崇州监狱服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837号���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卜正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助忠

审判员  吴绍平

审判员  唐 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